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整合课程资源与教师队伍,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负责人是由各教学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计划及课程的相关特征,设置的各专业学科基础、专业发展课程以及大学体育课程的负责人。
第三条课程负责人管理,应坚持德才兼备、事业为上、人岗相适、民主集中、依规依法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人以上教师执教即成立课程组,设负责人1人;长期只有一人执教的课程,组合成课程群,成立课程组,设负责人1人。课程组负责人在系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课程负责人应担任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等教学文件。
(二)协助系主任组织排课和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制定教学进度日历;不定期检查教学计划执行进度;组织集体备课;组织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的出卷、阅卷和复查。
(三)负责组织本课程的资源建设,进行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网站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
(四)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申报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课题。
(五)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培训与指导工作,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高质量完成课程组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选任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担任课程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二)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三)校级以上一流课程的课程负责人一般由一流课程负责人担任或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课程的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七条课程负责人由各教学系(部)负责推荐,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任职。也可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指定课程负责人。
第八条课程负责人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可以连任。如遇特殊情况(病假、出国、退休)不能履职的,在任期内由系主任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四章 待遇与考核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工作津贴500元/年,从学院绩效其他工作量支出。
第十条 各教学系(部)负责对课程负责人进行考核,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负责人,扣除工作津贴100元,由党政联席会议视其情况决定是否免去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起试行。